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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全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统一考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2008-07-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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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为落实新法培训考试制度,促进学法用法工作,提高全系统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能力,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1号)的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法[2008]332号)的安排,定于8月2日对全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考人员

    全省建设系统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一)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的人员;

    (二)不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但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三)不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新调入、在行政执法岗位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具体参考人员以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上报的申请《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人员摸底统计表名单为基础,根据本通知需要补充的,请于2008年7月20日前将补充人员情况填写附表一,以电子邮件报送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二、考试内容

    《城乡规划法》基础知识,并辅以案例题侧重对适用法律能力的考核。

三、考试方式

    本次考试由省建设厅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由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布置具体组织,实行闭卷考试。

四、有关事项及要求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各县(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并做好设置考点和考场、考试组织等具体考务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及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保证此次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

    (一)各设区市原则上只设一个考点,具体地点由设区市城乡规划局确定,并于7月20日前将联系人员、联系方式及《考点、考场、考生情况统计表》以电子邮件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二)考场要就近安排在驻地学校,并聘请学校教师作为监考人员。省建设厅将派人对各设区市考点考试情况进行巡视,负责试卷发送、带回和参考人员核查。

五、考试结果的使用

    (一)对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申领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二)对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直属机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省建设厅将考试结果抄送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省建设厅将考试结果抄送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送所在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考试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证》年检的依据。

    (三)对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将考试结果抄送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核发《行政执法证》的依据。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组织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对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的不予核发;对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建议不予核发;对已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建议不予通过年检。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全省《城乡规划法》知识竞赛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本单位和县(市)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法》的学习贯彻,以这次统考为契机,推动学法用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联系电话:0311-87904560           E-mail:fg@hebjs.gov.cn 
    联系人:施树强  孔朝伟

附件:1、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专业法考试补充人员名单

        2、   市      考点、考场、考生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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