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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8-06-1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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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推进建材市场产品使用技术质量的好转,做好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针对备案日常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作如下说明:

    一、凡列入我省使用备案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办理使用备案时,均需提供产品鉴定证书或评估证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中所列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的“(一)执行国标、行标的各类水泥、建筑石材和建筑非承重砌块、空心砖;(二)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等两大类产品,今后在申办备案时均需提供鉴定证书或评估证书。

    二、建材设备供应单位进行定期报告时,要准确填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后),并提供产品在我省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情况的证明,包括所用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和产品是否正常使用等内容,并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备案产品监管,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要督促其供应单位及时申办使用备案。对逾期仍未备案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联系,联系电话:0311-87904570。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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