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建设(城管、公用)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中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全省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包括:2005年底前完工并投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十一五”期间完善配套管网工程、“十五”结转至“十一五”在建污水处理厂新增配套管网工程、“十一五”新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新增配套管网工程。
(二)“十五”结转至“十一五”的已完工污水处理厂区工程、“十一五”已完工的新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区工程。
二、奖励标准
(一)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每公里奖励标准为20万元。
(二)“十五”结转至“十一五”的污水处理厂区工程以及“十一五”新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区工程日污水处理能力每增加1万立方米奖励40万元。
(三)对于完成“十一五”规划年度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的市、县、区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四)采取上述奖励措施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用于“十一五”规划内在建的配套管网建设,每公里补助10万元;待管网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每公里再奖励10万元。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凡符合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实施或者承担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财政局、建设(城管、公用)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和建设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文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书(表)批复文件和开工报告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投资进度说明(投资合同)、资金配套证明;按项目类别分别填报2005年底前完工并投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十一五”期间完善配套管网工程进展情况表、“十五”结转至“十一五”的污水处理工程进展情况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河北省相关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表;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建设(城管、公用)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对各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内容完整、真实可靠,并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本辖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分别报省财政厅和建设厅。逾期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同时,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市、扩权县(市)申请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资格。
联系人、电话和邮箱地址:
省财政厅 牛显杰 0311-87010254
邮 箱 nxj826@sina.com
省建设厅 李景会 0311-87904550
邮 箱 ljh@hebjs.gov.cn
附件:1.2005年底前完工并投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十一五”期间完善配套管网工程进展情况表
2.“十五”结转至“十一五”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进展情况表
3.《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河北省相关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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