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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法〔2008〕332号      2008-05-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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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建设部印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建稽[2007]281号,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08年开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证件及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下称《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是城乡规划督察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表明监督检查资格、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定证件。

鉴于我省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办字[2008]16号)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故我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及其证件职务栏内容的填写,不完全适用《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城乡规划督察员核发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在“职务”一栏填写“城乡规划督察员”。

有关人员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可以从事以下活动:

    (一)城乡规划督察员可以持该证,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可以持该证,对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及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证件申领条件

    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建设厅、设区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内;

    (二)被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

    (三)经省建设厅组织的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除按规定受聘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外,编外聘用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三、证件核发程序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号)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法律知识考试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挂钩制度。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对全省拟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人员的摸底、考试、认定、发证、公布等工作,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及所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摸底报名(6月15日前)。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拟申领证件人员的基本情况,按附件一的样式填写,整理出纸质文本后加盖填报部门印章,连同电子文本一并上报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要根据证件申领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的材料汇总后,以县(市)为单位,连同本部门符合条件人员情况,以电子邮件报送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审查。

    (二)专业法考试(7月15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拟申领证件人员,全省统一组织《城乡规划法》知识考试。省建设厅统一命题,实行闭卷考试(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审核上报(7月底)。省建设厅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通知所在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考试合格人员按照附件三至六样式及其填写说明要求填写附表四至六,并在附表四、附表五上粘贴照片,在有关表格上加盖部门印章后以纸质和电子文本形式报送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以县(市)为单位,连同本部门申领证件人员情况的纸质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四)审查发证(8月20日前)。省建设厅对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报送的人员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五)备案公布(9月10日前)。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建设厅和设区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证件样本、颁证依据、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和使用范围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将持证的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工作单位、监督检查区域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或有关公共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证件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持证人员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有无行政执法过错情况以及法律知识考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持证人员情况档案。

对持证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对越权或违法实施规划监督检查行为的处分,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核发工作时间紧、要求高,证件管理工作又是一项长期的、严肃认真的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周密组织、协凋联动,严格把关,做好摸底、考试、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人:施树强   孔朝伟

    电话:0311—87904560(传真)、87902701

    电子信箱:fg@hebjs.gov.cn

    附件:1、建设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

          2、申请《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人员摸底统计表

          3、《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编号规则

          4、领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人员登记表

          5、领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人员照片汇总表

          6、领取《城乡规划监督证》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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