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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规〔2008〕329号      2008-05-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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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规划局,各县级市规划局(建设局):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在指导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有着十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部分城市规划期至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其它城市也在抓紧开展修编,到2008年底之前审批工作将基本完成。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批准以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天。规划公布应当采用媒体、网络、规划展馆或其他场所公开展示相结合的方式,便于公众知晓。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市总体规划所有内容应当全面公布,特别是要公布所有的规划强制性内容。在规划公布期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在展示场所为群众讲解、答疑。已经建成规划展馆的城市,还应当制作城市总体规划模型,向社会公众长期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并有权就城市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询。

    二、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行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重点是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三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范围和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修改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三、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一是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是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是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是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是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按照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和城乡规划年活动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省建设厅将于2008年下半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作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和城乡规划年活动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违反总体规划批准建设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各设区市规划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对本市所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县城总体规划执行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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