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的依据和要求
(一)排查的法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二)排查内容和要求:
一是,排查城市桥梁实体的安全隐患。要全面检查包括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等桥梁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是要检查桥梁主要构件的完好情况。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以及完好状态等级(BCI)为D级和E级的城市桥梁,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特殊检测,对其可靠性作出评估。对桥梁的检测特别是进行荷载试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承担,并制订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荷载试验事故。
二是,排查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检查养护维修单位是否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预案、技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
在开展排查工作时,请各市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和《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附表1、2、3)的要求,组织本市区和所辖各县(市)养护维修单位填报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鉴于此次排查工作时间紧迫,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好所辖各县(市),包括各扩权县(市)的排查工作和资料上报工作。
三、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各市在开展排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桥梁安全状况信息数据,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的全过程。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拒不整改或在排查工作中疏忽大意、弄虚作假并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督查与抽查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7]64号)精神,建设部将于11月份组织检查组到我省进行抽查,检查各地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质量。督查与抽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材料报送
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排查资料的上报,并于9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26日前将排查整改情况总结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即附表1、2、3)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本文附表及填报说明可在河北建设网(
www.hebjs.gov.cn)首页“厅发文件”栏目中下载。
省建设厅联系人:王哲,电话:0311-87904132,传真:0311-87879435。电子邮箱: fuwubb@21cn.com,fuwubb@126.com。
附表:
1.《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及说明
2. 《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
3.《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