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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人〔2007〕334号      2007-07-2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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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人才培养,提高全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业务素质,适应企业对专业管理人才的需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开展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和方式

    考试的范围为全省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管理人员考试,按照从事工作岗位的需要,编制教学大纲、指定培训教材、建立考试题库、进行理论和实践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二、培训考试工作

    (一)培训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培训内容进行。承担培训的培训机构(单位)应具有培训资质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培训的单位。有条件的企业,经考察合格,可以自行开展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未经审批的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培训的机构不得组织任何强制性培训,学员可自主选择自学或到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自愿参加报名考试。各市、各培训机构在考试前一个月申报计划,安排考试。

    三、合格证书的管理

    (一)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监制,统一证书编号,加盖“河北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核办公室”印章。合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本岗位工作和本岗位知识水平的证明,是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聘、上岗、考核、使用的依据之一,为企业选择用人提供的参考。

    (二)合格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人要按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规定。

    (三)合格证书等同于省建设厅已颁发的建设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在建设部未作新规定前,建设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四)建设部有关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相应政策出台后,按要求与之相衔接。

    四、组织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成立河北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开考的专业管理岗位、制定教学大纲、组织理论考试、证书的印制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河北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核办公室”,负责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的考试计划、考务、考试、发证,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受理个人或单位集体报名考试,组织登记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河北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核办公室”设在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细则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河北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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