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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建筑施工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冀建质〔2007〕306号      2007-06-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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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公安局、安监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建筑施工生产活动,逃避质量安全监管,并由此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为坚决打击、取缔建筑施工领域非法生产活动,遏制由于非法建筑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安办[2007]11号)总体安排,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严厉打击非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打击建筑施工领域非法生产行为为重点,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突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二、专项打击范围、内容和依据

    (一)专项打击范围: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含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非法建筑施工。

    专项打击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开发区、县(县级市)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基础处理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与拆除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专项打击主要内容:1、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2、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施工单位的行为;未取得或超越施工资质承揽建筑施工业务的行为;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承接建筑施工业务(包括总承包业务、专业分包业务和劳务承包业务)的行为;4、建筑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不依法登记而投入使用的行为;5、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三)专项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对专项打击查实的违法建筑施工项目,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阻碍行政执法,构成治安管理违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相关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此次打击非法建筑施工专项行动,从2007年6月15日开始到2007年11月25日结束,为期五个多月,分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6月15日—6月25日)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和安监部门,根据省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安办[2007]11号)和本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打击非法建筑施工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工作部署,并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确定专人,做好宣传发动等项工作。

    (二)摸底排查,确定目标阶段(2007年6月25日—8月25日)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的实施方案及安排部署,在本地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文件中,公布“打非”专用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同时集中组织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做好调查登记工作。

    省建设厅举报电话:0311-87905344。

    (三)联合执法,集中打击阶段(2007年8月25日—10月25日)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对摸底排查中确定的非法建筑施工行为,要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采取严厉打击行动,对非法建筑施工项目及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决不姑息。在此期间,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赴有关市进行督导,并就抽查发现的违法建筑施工项目向当地核发行政处罚建议书。

    对于不依法处罚和处罚不到位的项目,将由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

    (四)总结汇报阶段(2007年10月25日—11月25日)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对本地查处的非法建筑施工项目的数量及处理、处罚情况,要及时搜集、汇总,对整个行动开展情况,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公安厅、安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对“打击非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成立打击非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贯彻落实省安委办的有关工作部署。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非法建筑施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设区市建设、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此项任务。各地应就本地专项打击行动和行政处罚情况报送月报(月报表附后)。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质监、安监手续,对于未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质监、安监手续的项目,坚决不得允许开工建设。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稽查,强化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对凡是不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质监、安监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附件:1、河北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打击非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设区市查处非法建筑施工行为和处罚情况月报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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