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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市[2007]266号      2007-05-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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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严格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确保资格管理的延续性,依据《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特做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应当及时通知有效期届满的代理机构准备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后,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甲级90日)前,集中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行政审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二、资格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资格许可机关依法注销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公告作废。需继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三、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再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若承接业务后造成招标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上述要求自六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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