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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署200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材〔2007〕259号      2007-05-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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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建材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秩序,有效监控施工现场在用材料设备,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公众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字[2007]33号)和省打假办《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区域性产品质量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打假办[2007]1号)要求,决定开展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整治工作安排

    自发文之日至5月31日为各地组织安排阶段。各地在此阶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机构人员,确定整治重点,准确掌握施工现场在用材料设备底数;

    6-8月份为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根据工作方案对重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9月底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

    9-10月份为抽查阶段。省建设厅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10-12月份为整改提高阶段。各地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深化整治工作实效,确保整治工作效果。

    为确保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效果,省建设厅将加强对各地的督导和调度,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整治重点

    2007年确定的整治重点是: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主要包括墙体材料、外保温体系材料、建筑门窗、型材等)和装饰装修材料(主要包括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粉刷石膏、建筑石材、塑胶地板等)。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将工程中问题较多的材料设备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三、方式和内容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的实施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应以施工现场查验证照、资料和抽样检测判定两种主要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各种证照、资料是否真实、齐备。实行3C认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证等管理的材料设备,审查其证书是否齐备;对实行备案的,查验其是否已经备案;对未实行3C认证、生产许可证等管理的建材产品,检查其是否有生产标准(包括国标、地标或企标),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二)国家、省淘汰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情况。目前,省建设厅已下发了四批《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目录》和《河北省公共场所限制使用部分用水器具目录》,各地要认真进行对照,将已经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清出建设工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立情况。建设工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产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和检测;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经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情况。省建设厅自2002年起连续4年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部分种类材料设备进行了抽检,并将检查结果进行了公告,各地要落实公告内容,防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进入建设工程。

    (五)各地可按照国家标准从施工现场(包括生产线、经销商库房)中随机抽取样品,登记、封存后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判定,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

    省建设厅将视情况对1-2种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抽样,委托有资格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判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分解整治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二)明确责任,规范检查。各地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质量每次进行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进行登记,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归档。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掌握市场产品质量信息,防止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建材市场的整治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建材市场。

    (四)严格执法,严肃检查纪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4、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各地要抓住这次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努力工作、协调联动,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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