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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设区市开展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城〔2007〕254号      2007-05-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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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督察、社会公众参与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机制,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号)要求和省建设厅工作部署,决定2007年在全省设区市开展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质督察依据和标准

    (一)督察依据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部长令);

    2、《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号;

    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城[2006]011号)。

    (二)技术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或国内公认的饮用水检测方法。

    二、水质督察内容和方式

    (一)督察内容

    1、全省11个设区市的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检测、管理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全部出厂水、以及具有代表性的两个管网水进行抽样检测。

    3、2007年上半年检测项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的全部35个水质指标。如采用二氧化氯为消毒方式的供水,则将余氯指标改为二氧化氯,并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判定。下半年检测项目为新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42项常规项目。

    (二)督察方式

    1、水质督察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由指定的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进行水质检测,被检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配合;

    2、督察每年二次,分别在6月和12月进行,具体时间由指定的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按建设厅要求的时间通知相关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

    3、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分析监测数据,编写水质督察报告;

    4、督察报告经省建设厅审查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样品检测及报告方式

    (一)检测方式

    1、指定的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负责到各市采取水样并检测;

    2、余氯由检测人员现场检测;

    3、部分时效性强的项目经督察组加密后可委托当地省网监测站检测。

    (二)报告报送方式

    检测单位用正式的检测报告和规定的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检测数据。

    四、水质督察费用

    被督察单位负责省建设厅指定的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督察人员的食宿费用,水质检测费用从省水质督察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工作纪律

    1、督察组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被督察单位一视同仁,按检测规程抽样和采样;

    2、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应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

    3、要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各设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供水水质管理,切实作好水质督察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定的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和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管理中心要抽调业务骨干,按要求作好督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水质督察任务。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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