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房管局、监察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金融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审计和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发展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制订了《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就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专项整治,是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加大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拆迁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土地取得、规划审批、拆迁许可、预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含集资建房)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各地要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同时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各地要通过曝光一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拆迁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典型案例,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完善政策措施。通过专项整治,促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房管部门要会同监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物价、工商、金融等部门,做好协调,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为加强专项整治领导,各地房管、监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房管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承担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二)制订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开展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整治的工作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真抓实干,防止走过场。
(三)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由房管部门牵头,按月向省建设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并由其他相关部门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将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部、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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