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经研究,将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权,行使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办结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备案资料移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双方履行交接手续。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工作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加强对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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