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2006年11月22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公布施行。该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一切有关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发生该行为后如何进行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此,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就如何学习贯彻该规定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严肃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建设部关于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