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函[2006]36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和本地区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附件: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