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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房[2005]403号      2005-08-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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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房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维护住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决定对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设区市及县、县级市的维修资金主管部门。
    二、检查内容
    (一)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维修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了维修资金筹集(包括续筹)、管理(包括账户设置)、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
    (二)维修资金缴存和管理情况:商品住房和已售公有住房是否按规定足额缴存了维修资金;是否存在开发商和售房单位滞留维修资金的问题;维修资金是否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账目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挪用维修资金的现象;维修资金利息是否滚存使用;维修资金是否进行过续存等。
    (三)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核使用维修资金,并做到及时审批。
    (四)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主管部门是否设立维修资金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否采用了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查询等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市、县房管部门自查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的方式进行。
    1、各市、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如实填写《住房维修资金统计表》(见附件)。
    2、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县、县级市进行检查。
    3、省建设厅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并对部分县、县级市进行抽查。
    (二)时间安排
    1、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05年9月30日,为市、县房管部门进行自查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对县、县级市的检查时间。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确定。
    2、2005年10月10日前,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本部门的自查报告和对县、县级市检查情况的报告,连同《住房维修资金统计表》一并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
    3、 2005年10月11日至10月底,省建设厅对各市进行检查。
    
    附件:住房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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