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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建设行政执法监察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法(2005〕519号      2005-1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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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全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推进《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建设专业法的贯彻实施,省建设厅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式,对建设工程规划、商品房预售、城市房屋拆迁、建筑施工、户外广告设置及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等六项行政许可事项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专项检查。共随机抽查设区市规划行政许可案卷44件,规划行政处罚案卷30件,施工许可案卷44件,建筑行政处罚案卷33件,商品房预售许可案卷44件,预售行政处罚案卷19件,拆迁许可案卷34件,拆迁行政处罚案卷1件,户外广告及摆摊设点行政许可案卷44件,城管行政处罚案卷27件。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省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较前几年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工作基本能做到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建设专业法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做法:一是领导重视,强化了学习。各市局领导亲自抓落实,成立了领导小组,对依法行政工作统一部署、统一组织,认真组织学习,强化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明显提高。二是积极落实,完善了制度。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取消了无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和完善了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配套制度。三是完善程序,规范了执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做出了具体规定,加强监督考核,规范了许可行为。四是搞好“窗口”建设,增强了服务意识。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便民”的原则,各市普遍设立了行政审批窗口,实现所有审批事项集中受理,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广大群众。五是推行公示制度,实施了“阳光”管理。通过集中受理、大厅展示、网站查询等方式,对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公示,加大了公开公示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六是行政处罚力度加大,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各市把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作为强化监管的一项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特别是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处罚程序、法律适用、案卷归档等方面均较为规范。


    二、存在问题

    通过执法案卷评查发现,无论在实施行政许可方面还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一些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问题还较为突出,有的甚至存在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严重违法行政等。

    (一)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使用的印章不统一、不规范,有的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合法。检查中发现全省在建筑施工许可管理中使用的印章较为杂乱,有的部门使用行政机关公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也有的部门使用施工许可专用章、工程管理专用章等等。其中,个别市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加盖的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而是其下属施工管理站的印章,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合法。

    2、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实施许可。个别市对部分不涉及拆迁补偿的项目也颁发了拆迁许可证,超出了法定的许可范围。
 
    3、许可条件的设定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许可事项公示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规划许可事项目前全省尚无统一的审批条件,各市自行制定当地许可条件不统一也很不规范,部分市还没有针对许可条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只是通过《建设项目报建指南》、《便民卡》等方式明确规划许可条件;二是部分市规划、城管部门未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公示。

    4、违反法定条件予以许可。一是部分市存在违法增设许可条件,即存在“搭便车”现象。如在施工许可审批中,增设气象部门的防雷问题、城管部门的渣土储运问题、统计部门的数据收集、个别市纪检部门对住宅的面积的核查等;二是部分申请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存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不到规定的额度、商品房预售方案不完善等问题;在拆迁许可中存在筹资额度不足安置资金总额的80%、拆迁计划未经省建设厅审批等问题;在施工许可审批中存在缺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现场踏勘记录等问题。个别市房管局还存在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

    5、违反法定审批时限和送达时限。一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存在差异,将咨询服务与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相混淆;二是无受理、送达时间记载,无当事人认可的受理和许可结果送达凭证;三是部分市在实施许可过程中审批时限和送达时限超出法定时限,且没有依法履行延期程序等。

    6、行政许可有关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未依法告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二是为配合有关部门收取相关费用和便于事后监督,许多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面存在着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未按法律规定发放许可证,而是以临时证或副本代用,待竣工验收后才发放正式的许可证的问题;三是部分市规划、城管存在以批代审的问题,即不执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只要领导签字批条就发放许可证。

    7、对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督检查不到位、不规范。一些市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普遍执行的不好,人员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及时,在各项许可事项中不同程度存在重许可、轻事后监督的问题,并存在监督管理不够规范,未能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到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8、行政许可案卷档案管理不规范。在抽查的项目中,存在资料残缺不齐、排列无序、不装订、归档不及时等问题的占抽查项目的100%。

    (二)行政处罚方面。

    1、调查取证不充分、证据不完整影响了证据的效力和严肃性。一是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不完整、内容不全面、不能客观反映案情;二是证据单一,主要以调查笔录为证,缺乏必要的书证、物证等,形不成证据链;三是被调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且无法人委托书等问题。

    2、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一是未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案。这一问题在各部门普遍存在。二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案卷中没有书面记载;三是依法应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听证权而未告知;四是缺少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行政执法不到位。一是执法不严。存在对建设行政违法行为视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罚、罚不到位的问题;二是以罚代管。只强调“罚款”,忽视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对依法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补办合法手续的,只是罚款了事,使其交纳罚款后仍处于违法状态,没有消除危害。这一问题在规划系统比较突出;三是处罚中设定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却未明确期限,易导致在后期执法中产生争议。

    4、行政处罚文书和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不规范。存在行政处罚文书和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不规范的占抽查案卷总数的100%,主要表现在未采用统一的文书格式、文书内容不完整、罚没票据不归档、案卷归档不及时、装订不整齐、用笔不规范、未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台帐等问题。

    5、行政执法力量薄弱,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尚需提高。目前,建筑市场稽查工作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较为健全;城管方面虽然各市均建立了专职执法队伍,但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少,执法水平参差不齐,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尚需提高;规划和房管系统只有个别市建立了专职的执法队伍,大多数市是由相关业务科室来完成行政处罚工作,行政执法力量薄弱,难以满足执法的需要。

    需特别指出的是,这次检查中发现,2004年至今,全省对城市房屋拆迁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仅有一宗案件,且案件在查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规范问题。极个别市建设局几年来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一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以上问题,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分析原因,认真研究整顿措施,抓紧进行纠正和解决。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自身素质,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公共法和建筑专业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推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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