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省政府令[2005]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过对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结合一年多来全省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实践,对与《规定》不一致、规范要求不完善的《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04]273号)中的《河北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决定予以废止,自即日起停止执行。现就全省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规定》,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作为今年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三项制度之一,是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总体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占有重要位置。《规定》旨在规范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以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保障公正的行政许可结果,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分别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范围,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主持人的产生办法,并明确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县级以上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时,应当执行省政府的《规定》。
全省建设系统各有关实施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规范行政权力这个依法行政的核心,依照《规定》要求对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的行政权力进行自我约束和规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研究认定主动组织听证和主动告知听证的适用具体许可事项范围
建设系统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以及多人同时竞争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特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法定的许可听证外,为防止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该主动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应该主动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权利而未告知,各有关实施机关要依照职权,按照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抓紧研究判断、认定需要主动组织听证和主动告知听证的适用具体许可事项范围,以便履行好主动组织听证和主动告知听证的法定义务,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适用有关行政许可听证的法律文书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省建设厅就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法律文书,分别制定了《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和《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三种文书示范文本,(详见《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补充完善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冀建法[2005]405号)),各有关实施机关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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