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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等   冀建市[2006]123号      2006-03-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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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存在带资承包问题尚未改正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手续,银行不得给予授信和贷款支持。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建筑业企业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不得将带资承包内容写入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也不得签定包含此类内容的协议。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单位全额支付预付款和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内容。

  对违反规定的施工承包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三、对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以及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予以制约。

  四、对违反规定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可分别给予暂停投标资格、降低或吊销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理。

  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尽快建立协调联动的监控体系,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件: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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