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知》(建市[2005]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推行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应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并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在招标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
附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知》(建市[2005]90号)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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