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各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情况和所有进入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提前作好准备。
一、监督检查工作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3.国家质监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和省建设厅、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质监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冀质技监局发[2003]105号);
4.《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法[2003]434号);
5.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冀建材[2003]364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函》。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市建设局是否明确负责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截止到今年10月1日,各市对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以及作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制定的起重机械设备拆装方案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办理了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是否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
(四)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五)设备租赁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大型设备、构件装拆方案是否按规定制订与实施。
(七)施工现场是否制定了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八)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办理了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
三、监督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 自查自纠阶段。
从即日起至10月25日,各市应督促本地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按照本次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 抽查和整治阶段。
从10月25日起至11月16日止,省建设厅将组成2个检查组对全省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和完善阶段。
从11月17日至11月底,各市认真总结起重机械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措施并加以整改,进而完善动态和长效监管机制。检查工作结束后,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市于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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