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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级重点镇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村[2005]412号      2005-09-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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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省级重点镇建设步入快速发展期,正在成为带动周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其发展条件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省级重点镇的规划业已到期或过期,现有规划确定的城镇性质、规模和用地布局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省级重点镇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省级重点镇规划修编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修编范围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重点镇,均要列入此次规划修编和调整范围:规划期限到期的、规划期限不到2020年的,修编不再履行修编认定程序;已经批准且规划期限编制到2020年,但规划发展目标、规模和用地布局等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城镇发展需要的,可以修编,但要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原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进行。
    二、规划完成时限
    省培育的省级重点镇规划修编工作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设区市培育的省级重点镇修编工作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
    三、规划修编要求
    (一)加强省级重点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规划修编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协调,此次省级重点镇规划期限统一确定为2020年,其中近期建设规划统一调整到2010年。在规划范围内,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安排,必须符合省级重点镇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省级重点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协调一致。
    省级重点镇规划要注重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本期规划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布局不相互矛盾,同时做好远景规划用地与基本农田布局的协调,并为城镇长远发展留有余地。规划要将镇域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明确列为禁止建设区,并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明确标示。
    (二)加强省级重点镇规划对资源的引导和调控。重点镇规划要充分论证资源和环境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方面的影响,确定适宜的城镇发展空间布局和城镇规模,加强规划对城镇土地、能源、水资源等利用方面的引导与调控。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合理安排城镇产业发展用地布局,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和废弃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省级重点镇规划要充分体现“建筑节能、建设节地、城市节水、建筑节材”的指导思想。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科学安排城镇各项功能,降低交通、电力等方面的能源消耗;合理确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实现城镇集约用地;合理布局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设施,推进雨水、污水的再生利用;采用新型建筑体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
   (三)认真做好省级重点镇规划修编的调查研究和公众参与工作。各地在规划修编前,要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明确此次规划修编重点解决的问题和未来规划发展目标。要重视基础资料调查搜集和现场踏勘工作,全面获取涉及区域和城镇发展的经济社会、自然环境、人文遗产、城乡建设等资料信息,以有利于对城镇性质定位、空间布局、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规划修编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工商企业、居民群众等各方意见,采用专题咨询、交流座谈、发放问卷、规划公示等多种方式,促进和引导公众对规划修编的参与。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要收录到规划纲要和成果的附录资料中。
    (四)加强省级重点镇规划纲要的编制与专家论证工作。规划纲要的编制要客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城镇资源条件和发展制约因素,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发展的主要环节,处理好城镇与区域统筹发展、城镇与乡村统筹发展、新区与老城统筹发展的关系,综合考虑乡镇企业聚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村庄迁并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的发展目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为规划成果的编制提供基本依据。省级重点镇可根据需要,对城镇发展的有关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的专题研究。
    省级重点镇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将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纲要评审委员会,组织省级村镇规划评审委员对规划纲要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规划纲要评审委员会还要指定1-2名省级村镇规划评审委员对规划纲要的修改情况进行复核。
    (五)严格重点镇规划的成果审批、备案制度。重点镇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镇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规划成果,要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省级重点镇规划备案核准制度的通知》(冀建村[2003]306号)要求,进行成果备案。
    四、规划修编的内容深度
    省级重点镇规划修编要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在以下方面作进一步深化完善。
    (一)镇域总体规划
    1、合理确定城镇、村庄的性质与规模。镇域总体规划应当在全面分析城镇发展条件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重点镇的性质职能、发展目标、发展策略以及村庄职能。按照控制总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协调的原则,合理预测和确定城镇、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镇建设的各项用地。
    2、划定镇域“三区”规划控制地域。镇域总体规划应当综合协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矿产资源埋藏区、水源保护区、河流、湿地、村镇取水口、防洪滞洪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与村镇建设之间的关系,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明确空间和用地管治措施。
    3、加强产业发展研究。镇域总体规划要制定城镇产业发展与布局原则,立足于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注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明确一、二、三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提出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强化空间布局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工业小区的布局。
    4、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镇域总体规划要统筹协调并确定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提出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5、加强综合防灾与城镇安全研究。镇域总体规划要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保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建设规模及防治措施。对新建城镇、迁建村庄以及城镇新发展地区,应当开展城镇、村庄用地工程地质评价。
    6、深化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镇域总体规划要加强对镇域范围内村庄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研究,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和实际情况,重点对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工程地质条件差、供水交通不便、人口规模过小的村庄进行迁移撤并,提出村庄空间布局规划调整的具体方案,明确迁移撤并前后的村庄名称、数量、人口及用地规模。
    (二)镇区建设规划
    1、合理确定城镇人口规模。镇区建设规划在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人口规模时,要综合考虑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对城镇发展的影响因素,掌握10年以上城镇人口逐年变化情况、平均自然增长率、平均综合增长率,并对影响人口规模跳跃发展的重大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分阶段预测城镇人口。城镇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与镇区建设规划的用地统计范围一致。
    2、明确规划成果的编制深度。镇区建设规划用地分类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规模较大的重点镇(镇区现状人口在3万人以上)建设规划要达到大中城市分区规划的深度,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其它重点镇建设规划要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用地分类应至小类。
    3、加强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合理确定近期城镇重点发展区域、土地投放量、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提出城镇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统筹安排规划实施的时序,做出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重点镇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对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出具体规定。凡进行规划修编的重点镇,近期建设规划要同步进行、同步报批;未进行规划修编的重点镇,应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于2006年上半年完成,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4、确定镇区“六线”规划控制体系。镇区建设规划要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道路控制红线,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控制绿线,江河、湖泊、湿地控制蓝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控制紫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控制黄线,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电磁辐射控制区控制黑线。镇区“六线”规划控制体系要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单独成图并在地形图上绘制,提出空间管治措施。
    5、增加远景发展规划。镇区建设规划要同时编制远景发展规划,对规划期末20年以后城镇发展做出意向安排,重点对规划期末的城镇建设做出弹性安排,保证能够及时根据城镇发展需要调整城镇建设规划。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要高度重视此次省级重点镇规划修编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心做好规划修编的各项组织工作。要抓紧对所辖省级重点镇的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尽快对省级重点镇规划修编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务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安排部署情况(包括修编的重点镇名称、规划编制的拟定单位、规划纲要和成果完成的时限等内容),以书面文字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省建设厅。
    五、其他要求
    (一)省级重点镇规划要由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
    (二)一般乡镇也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同步进行,因实际需要确需尽快修编的,可参照本文有关要求执行。
    联系电话:0311-87904572
        E-mail: zhaoy@hebjs.gov.cn

                                                                                                                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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