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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规〔2006〕137号      2006-03-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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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规划局,各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建设部重新制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附建设部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好新《办法》的学习贯彻。新《办法》对城市规划的组织方式、编制内容和深度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对新《办法》的学习、培训,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要求,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工作。

  二、修编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新《办法》和省建设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要求,补充相关内容,特别是要在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在城区总体规划中按要求划定红、黄、蓝、绿、紫五条控制线,省建设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中提出的“黑线”暂不要求必须划定。对没有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要求的,规划纲要或成果不得审批。

  在此之前,规划纲要已经通过审查、规划成果已经编制完成的,要按照新《办法》的要求编制规划成果或对规划成果进行补充完善,其中,已经报批的需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后重新报批。对已经批准实施的,也要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规划审查机关备案。

  三、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补充市(县)域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规划内容,提出市(县)域重点城镇的人口和用地规模指导意见。

  编制“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论证报告”,要进一步深化对城区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来源构成的论证,详细分析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通过改造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模扩大将原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分散厂矿等建设用地划入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未利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数量和比例,尽量降低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比例。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外省规划编制单位进冀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管理,确保把我省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来,未经到省建设厅备案的,不得签订规划编制任务合同,规划纲要和成果不予审查、审批。在此之前,已经承担了编制任务的,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要责成规划编制单位尽快到省建设厅补办备案手续。

  附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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