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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编制2005-2010年缺水县城供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请国家补助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综[2005]240号      2005-05-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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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编制2005-2010年缺水县城供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请国家补助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建办综[2005]4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缺水县城供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两项专项”)申请国家补助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两项专项”实施情况的总结工作
  (一)    总结“十五”前四年的执行情况。
  1、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
  2、实施效果。包括: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有具体实例。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    建议意见
  二、编制要求
  (一)    编制时限:“两项专项”规划时限为2005年(计划)、2006年-2010年(规划)
  (二)    编制缺水县城(含县级市)供水工程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大纲的要求进行,详见附件1。
  (三)    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目规划的要求,详见附件2。
  (四)    国家补助的资金,重点用于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
  (五)    各市、县编制“两项专项”规划时,请与本市、县发改委和财政局做好衔接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 请速告负责编制“两项专项”规划的联系人及电话。
  (二)请按通知要求务于5月底将书面材料和项目表一式3份报省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并同时发电子邮件到LZF@hebjs.gov.cn
  联系人:省建设厅综合财务处 刘占锋 
  电话0311-7904971,传真0311-7904972

  附件:1. 全国缺水县城供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大纲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十五”国家补助项目执行情况及“十一五”申请国家补助项目规划表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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