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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4〕250号      2004-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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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从本市区域内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确定要征得村、镇的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采取村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试点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4]19号)要求执行,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市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对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附件:《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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