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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法〔2007〕155号      2007-04-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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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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