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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法〔2007〕156号      2007-04-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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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对于提高建设执法效能,增强建设执法透明度,建立建设系统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尽快确定负责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主管领导、业务负责机构及系统操作人员,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填写《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联系表》。

    三、对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列出本部门记录范围,填写《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权限登记表》,以便划分各行政部门的记录权限。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组织所辖县(市)做好上述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建设部门填报的《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联系表》、《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权限登记表》。

    五、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联系表》、《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权限登记表》原件及电子文档报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联系单位:河北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37号

    邮编:050051

    邮箱:st@hebjs.gov.cn

    电话:0311-87904467

       0311-87904607

    附件:1、《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联系表》

          2、《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权限登记表》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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