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第29条;2、《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30日);
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核查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性;
3、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将评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查;
5、处长审签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6、核发批复文件。
条件
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和反映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指标、性能等有关内容的技术描述或报告和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试验论证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申请材料
目录
1、反映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指标、性能等有关内容的技术报告;2、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试验论证后出具的检测报告;3、应用鉴定报告。
数量
没有限制。
审批时限
随时受理,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