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14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务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7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
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2005年9月16日)。
程序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设区市或扩权县建设局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
3、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核查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查无误”章后,退回原件;
4、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将评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查;
6、处长审签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7、核发资格证书。
条件
1、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2005年9月16日)。
2、考核成绩合格证书。
申请材料
目录
造价考核认定表,职称证。
数量
没有限制。
时限
随时受理,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