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30日);
4、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34号部令,2004年8月23日);5、建设部《关于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 [2004]203号,2004年11月17日);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
7、《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 [2004]562号,12月17日)。
程序
1、单位申请;2、设区市或扩权县建设局实地检查、签署检查意见后上报;3、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核查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查无误”章后,退回原件;
4、省建设厅组织认职资格和专业考核;
5、将考核结果提交处务会审查;
6、处长审签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7、核发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条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部令,2004年8月23日)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4]562号,12月17日);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05]23号,1月17日)
申请材料
目录
1、河北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考核认定表一式二份;
2、有关证明材料(职称证、学历证、注册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注册执业印章印模、业绩与职业道德证明)。
数量
没有限制
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