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
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30日);
4、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34号部令,2004年8月23日);
5、建设部《关于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 [2004]203号,2004年11月17日);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
7、《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 [2004]562号,12月17日)。
程序
1、单位申请;
2、设区市或扩权县建设局实地检查、签署检查意见后上报;
3、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核查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查无误”章后,退回原件;
4、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将评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查;
6、处长审签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7、核发资质证书。
条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部令,2004年8月23日);
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4]562号,12月17日);
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05]23号,1月17日)。
申请材料
目录
1、组建申请及组建方案(人员构成、单位所有制性质、领办人及主要技术骨干简历、单位章程、管理制度等);
2、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档;
3、审查人员考核认定表每人一式二份;
4、单位法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印章章样;
5、股东协议和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外聘人员原单位解聘证明和本机构聘用合同;
6、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作场所证明。
数量
限制数量。
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