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
2、《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年7月25日)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三次常务会通过,1998年6月 27日)
5、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3月9日)6、建设部《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建办质[2003]11号3月10)7、《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02]372号,2002年10月18日)
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2、设区市或扩权县建设局审核后申报;3、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服务中心受理;4、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论证;5、将审查论证意见提交处务会审查;6、处长审签后报主管厅长审批;8、核发批复文件;
条件
1、《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02]372号,2002年10月18日);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3月9日);3、《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建办质[2003]11号3月10日)
申请材料
目录
1、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2、初步设计或扩出设计(建设、结构)图纸文件和设计说明;3、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及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4、结构设计计算书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措施;6、使用国外标准,规程和计算程序的,应提供技术鉴定及相应的说明资料,并应有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需要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的,应提供抗震试验报告。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数量
随时受理
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时间)
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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