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申报、审定与公布

一、省级工法申报。

省级工法的申报由企业自愿提出,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申报时企业要填写“省级工法申报表”,并附相应的工法资料,向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报送工法申报资料一式15份。其申报条件:

1、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

2、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过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3、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4、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5、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

二、省级工法的审定、公布工作。

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组织省级工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取。省级工法评审要成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每项省级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二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召开省级工法评审会,审查材料,观看项目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由评审组长草拟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会议充分研究后,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

经过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媒体及省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