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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省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实施办法(暂行)
  2008-05-17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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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行风建设,促进行风建设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按照分类指导、强化责任、突出重点、程序简便、内容简练、便于操作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分类

    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划分为3个组进行考核:

    第一组:59个单位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组:14个单位

    省建设厅机关和厅属有关单位:市场处、质安处、规划处、城建处、房产处、村镇处、材料装备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招标办、建设监察办、安监办、燃气供热办、造价站、质监站。

    第三组:24个单位

    省建设厅机关和厅属有关单位:办公室、综财处、法规处、科技处、人事处、国际合作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部处、路港办、墙改办、标办、规划院、建研院、驻京建管处、驻津建管处、驻沪建管处、驻晋建管处、河北建校、档案馆、培训中心、注册中心、信息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二、考核方法

    行风建设工作考核由省建设厅行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将考核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与调查督导工作相结合,随时抽考与例行考核相结合,采取听取单位工作汇报、查阅原始记录和资料、听取群众意见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分。

    第一组的考核:主要依据各设区市建设部门在本市本参评组民主评议的全年群众满意度总评结果。在此基础上,省建设厅行风办结合日常工作实施随机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建设厅讲评工作和实施奖励的参考依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二组的考核:主要依据行业对口单位全年群众满意度总评结果,并结合工作考核进行综合评分,其工作考核与厅年度机关效能考核一并进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三组的考核:结合厅年度机关效能考核一并进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计分方法

    第一组单位得分=工作考核分×5%+本市本参评组全年群众满意度总评结果分×95%。

    第二组单位得分=工作考核分×5%+本行业全年满意度总评分的平均分×95%。

    第三组单位得分为工作考核分。

    四、时间安排

    4-12月份,结合行风工作调研和督导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部门进行考核。11-12月份,对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结合厅年度机关效能考核进行工作考核。2009年2-3月,对各项考核成绩进行汇总。

    五、奖惩办法

    (一)奖励办法

    第一组的表彰和奖励:以省民主评议办公室年终总评成绩为依据,以厅行风办组织的考核成绩为补充,按得分多少排序实施表彰和奖励。

    1、对在当地年度考核评议中,获本参评组前5个位次的单位和行风成绩较上年度进步幅度大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在当地年度考核评议中,位于本参评组前三分之一位次的单位,给予“优秀单位”奖;从2008年开始,连续两年获“优秀单位”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对在当地年度考核评议中,位于本参评组前三分之二至三分之一位次的单位,给予“先进单位”奖。

    4、对在当地年度考核评议中,较上年度位次上升3个(含)以上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5、符合多个奖项条件适用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二、三组的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行风考核成绩位于本组前三分之一的单位(第二组为前5名,第三组为前8名),给予“先进单位”奖。

    (二)处罚措施

    对全年群众满意度总评结果位于本参评组后2个位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开展评先评优中实行有限否决。

    六、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建设部门,要以“群众说好才算好”为标准,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在抓好本级行风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所属区、县(市)行风建设的督导和帮扶力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要按照《2008年全省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对口行业相关责任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把业务工作同行风建设工作捆在一起来抓,强化指导,促进落实,确保年度行风建设工作目标的实现。

    附件:1、河北省建设厅2008年行风建设工作考核评分表(第一组)

          2、河北省建设厅2008年行风建设工作考核评分表(第二、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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