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口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政策,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张家口市确定,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了解,2006年,张家口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940元。按照0.5倍以下以及15平方米以下的标准,该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有25400多户。
按规定,2007年8月10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不得超过3%,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张家口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以来,共投入建设资金33亿多元,竣工315万多平方米,建成光明小区、利恒家园、天秀花园等5万平方米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小区10个;天宝花园、惠安苑、新华苑、富达园、温馨家园等10万平方米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小区11个,通过几年以旧城改造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41600多户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
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有6个,用地规模391亩,建设规模31.98万平方米,开工面积25.93万平方米,目前已竣工16万平方米,完成投资23519万元。
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已确定了402亩建设用地,计划开工25万平方米,总投资42795万元,完成竣工面积15万平方米。(燕赵都市报记者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