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省建设厅-建设资讯-专题-城市住房保障-最新动态
石家庄市申购经济适用房需分五步走
  2007-12-13 16:14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字号 [ ] [ 背景颜色    ]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日前石家庄市房管部门出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有关规定》,规定户籍在市内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桥东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市区2007年5月1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时,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购买条件

    单身满35周岁以上可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此外,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以及夫妻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

    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初审、社区公示和上报工作。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代理销售和售后管理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将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交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具备销售条件后,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组织公开销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管。

    购买程序

    相关手续五步办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按照申请登记、资格初审、社区公示、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办理。

    具体购买程序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验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申请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核实;经核实符合购买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在其户口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随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查阅数字房产档案与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信息系统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的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购房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监督管理

    禁止出租经营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购房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家庭当年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再购买时要重新审批购买资格。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家庭在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如家庭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注销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追回已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为购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许跃彬)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