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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严格控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2006-08-1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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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近日,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认真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控制住房建筑面积。

通知要求,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抓紧编制当地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和按要求进行备案。住房建设规划要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集中精力组织开展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工作,重点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增补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切实落实建设用地,妥善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按照项目法人招投标的要求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积极推动项目建设。2006年,各设区市要切实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

通知指出,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县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通知还强调,省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将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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