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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决定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  2005-03-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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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发[2004]16号
                         (2004年6月3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六届三次全会关于实施城市化战略的重大部署,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施城市化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实施城市化战略,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我省“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城镇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截至2003年底,我省城市化水平只有33.51%,不仅落后于沿海发达省份,而且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7.02个百分点,大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中等城市数量偏少,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水平不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结构性障碍。当前,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已经进入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期,要不失时机地实施城市化战略,切实把这一工作摆在活跃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城市化与工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相结合,加快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具有河北特色的城市化道路,推进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提供更多的就业、创业条件和更好的生活空间,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实施城市化战略,必须坚持城乡统筹、互动共进原则,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以城市繁荣带动农村发展;坚持产业兴市、经济带动原则,把城市化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以产业聚集带动城市化发展;坚持区域一体、协调发展原则,打破行政壁垒,实现城市化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坚持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原则,消除各种阻碍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原则,把城市化与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有机统一起来,与全面提高人口素质有机统一起来。
  (四)总体目标。2005年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36%以上,初步建立起有利于加快城市化发展的政策框架,城镇产业结构调整迈出重大步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2010年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44%左右,制约城市化发展的主要体制障碍基本解决,初步建立起法制化、社会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新型城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20年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57%左右,区域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中小城市规模和实力明显壮大,小城镇发展质量切实提高,基本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规模有序、设施完善的城镇体系。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实现充分就业,城镇人居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扩大的趋势得到扭转,基本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化道路
  (五)完善“一线两厢”的城镇布局结构。强化以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秦皇岛为支点的“中间一线”,发展提高南部邯郸、邢台、衡水、沧州和北部张家口、承德“南北两厢”,完善以“中间一线”辐射带动“南北两厢”协调发展的城镇空间结构。以京津唐、京津保两个三角地区为骨架,进一步构筑环京津城镇密集地区;以石家庄为核心,进一步构筑环省会城镇密集地区;加快港群体系和新兴港城建设,构建新的沿海城市发展带。
  (六)发挥省会城市在全省城市化进程中的“领跑”作用。石家庄在医药、纺织、商贸流通、特色农业等传统主导产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高在全国省会城市综合实力中的位次。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构建“1+4”组团式布局结构。加快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突出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抓好大气污染治理,积极实施城市绿化和市区西北部水利防洪生态工程,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塑造“天蓝、地绿、水清、气爽、路畅、景美”的人居环境,努力成为全省最具创业引力和最适宜生活居住的现代文明城市。
  (七)发展壮大其他区域中心城市。按照做大、做强、做优、做美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其他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唐山作为冀东区域中心城市,城镇要素要向主城区强化聚集,生产力布局积极向沿海推进,努力跻身于沿海港口城市的先进行列;要发挥老工业基地优势,突出发展临港产业和海洋经济,建设成为企业强、产业强、综合实力强、生态环境好的现代化大城市。保定要主动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建设工业配套加工、农副产品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让古城焕发新的生机。廊坊要发挥特殊的区位优势,着力打造科技教育城、生态环保城、会展旅游城,建设成为大北京地区最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热点地区之一。秦皇岛要大力发展临港产业和旅游业,形成重要的工业基地、物流中心和旅游基地,塑造“金沙、碧海、地绿”的人居环境,努力提升在全国沿海开放城市中的综合位次。
  邯郸要加快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建成新兴基础产业基地、绿色农产品基地、现代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物流中心城市,突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进一步确立冀晋鲁豫接壤地区中心城市的地位。邢台要做大做强原材料、纺织服装、食品加工三大主导产业,传承历史文化特色,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完善城市综合功能。衡水要发挥交通优势,建设成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壮大产业基础,提升城市设施和产业水平。沧州要充分利用黄骅港优势,重点发展临海经济和化工产业,推动城市向沿海地区发展。
  张家口要发挥连接京津,沟通晋、蒙的区位优势,以市区为依托,以“黄金岛”开放开发为重点,建设现代物流基地、制造业基地、能源基地和生态旅游胜地。承德要突出生态特色和发挥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建成京津绿色食品生产供应和劳务输出基地,大力发展旅游业,建设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山水型生态旅游城市。
  (八)进一步强化县级市在区域发展中的纽带作用。到2010年之前,大部分县级市达到15万人以上的城市规模,一部分基础条件好的要达到中等城市规模。有选择地将10个左右基础好、实力强、发展潜力大、区位条件优越的县级市,培育成为区域中心城市。
  (九)把县城作为小城镇发展的重点。到2010年之前,全省县城平均规模达到8万人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城争取达到10万人以上,有选择地支持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县城按照高标准小城市规划建设。
  (十)择优培育重点镇。独立建制镇的发展要从重数量转移到重质量上来,采取非均衡发展策略,重点扶持和发展一批有产业基础和特色的建制镇。全省选择150个建制镇重点培育,其中省培育50个,设区城市培育100个。到2010年之前,全省重点镇镇区人口规模达到3万人以上。
  三、夯实城市化的产业基础
  (十一)提高产业聚集程度。推进城市化要与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紧密结合,把产业聚集作为城镇发展的基础,通过产业聚集带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形成工业化与城市化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全局带动作用的大型工业项目,资源工矿型城市大力发展接续产业,小城镇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逐步形成中心城市与小城镇产业协作紧密、创新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产业集群,打造信息、技术、品牌和协作新优势,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同时,注重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大力扶持就业空间大的中小企业。筛选一批劳动密集型项目,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规范开发区、园区管理和运作方式。在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基础上,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以优势产业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重点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划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体系,提高单位面积建设用地的投入强度和GDP、税收、就业岗位的产出量,提高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和小城镇工业区建设,促进工业企业集中,带动服务业和城市新区发展。所有工业项目和新办工业企业,凡生产力布局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进入工业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和改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外资到城镇投资创业。
  (十二)增强产业发展的竞争力。加速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切实做强钢铁、医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建筑建材、食品、纺织服装、信息产业、现代物流、旅游等十大主导产业。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发挥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建设京津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制造装配基地。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并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重点放在有条件的区域中心城市。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壮大县域经济,坚持产业立县、产业强县,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协调联动。
  (十三)加快发展服务业。改造提高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农业服务业、公用事业,培育壮大旅游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中介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大力发展房地产业、科技服务业、社区服务业、文化体育卫生产业,扩大城镇就业空间,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服务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提高。
  四、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十四)完善规划体系。牢固树立规划为城市化发展服务、为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服务的思想。落实和深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空间发展规划,切实完善省一级规划。深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城镇规模结构、职能结构、空间结构和区域基础设施网络。有关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布局的各类专业规划、行业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基本原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履行审批程序。大城市要防止摊大饼式的无序蔓延,完善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适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两项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上的协调一致,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土地投放量。城市规划区内凡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杜绝破坏性开发建设。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防止过度人工化、商业化。强化城市设计,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挖掘和塑造城市特色。省、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规划工作投入,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城市规划专项经费,保障各类规划适时编制。
  (十五)完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规划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城市规划区内一切用地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杜绝无序建设。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不得下放和肢解。建立和完善各市、县规划委员会,在规委会的领导下发挥专家作用,促进公众参与,完善决策程序,实现民主和科学决策。强化规划刚性原则,逐步形成规划决策和执行机构相分离的机制,解决行政领导干预规划实施和随意调整、变更规划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改进规划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十六)完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健全规划公示、公布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听证制度,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发挥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强化同级人大监督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层级监督,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监察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
  五、完善和提高城市功能
  (十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完善城市载体功能的关键,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设区市城市要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小城镇要重点解决历史欠账,满足城镇的基本功能需要。加快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深入实施城市畅通工程,确保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在特大城市,预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在大中城市坚持公交优先政策,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以快速大运量公交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重点按照服务半径要求完善中心区公共绿地,建设生态绿色廊道,营造滨水园林景观,增加绿色开敞空间和构筑绿色生态屏障,形成“环、楔、廊、园、带、场”布局合理,乔灌花草有机配置,平面与立体、城区与郊区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绿化体系。保护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加强城市供水、节水、中水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城市水产业发展。加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结合“西气东输”,大力推广天然气,优化能源结构,降低大气污染。加快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提高供热普及率。完善城镇排水体系,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污水再生利用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合理安排机场、港口、公路、高速公路、快速轨道交通,完善京津冀区域内各大中城市之间的快速交通网络。统筹区域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信息网络、电力、天然气等设施,实现共建共享,促进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
  (十八)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根据新增城市人口和原有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需求,合理确定住宅建设年度规模,切实保障住宅供应。适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普通住宅建设比例,严格控制高档住宅建设。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采取各具特色的住宅建设组织形式,大中城市以居住区、居住小区为主,小城市和小城镇以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为主。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禁止零星插建。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大力发展健康住宅,全面提高住宅建设质量。
  (十九)完善城镇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文化馆、图书馆、群艺馆、青少年宫、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和医疗保健等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应急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安排中小学和社区服务设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及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完善城镇功能,提高文化品位。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建文化名市、名镇。在城镇率先形成比较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十)加强环境保护。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和搬迁布局不合理的污染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鼓励清洁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强化环境监管,治理大气污染,严格控制污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和噪声污染。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区域和城市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小城镇环境治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十一)强化城市管理。完善环境卫生体系,规范广告、牌匾设置和灯光照明,深入开展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彻底解决脏乱差问题。强化城市绿化管理,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强化综合管理,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水平。强化交通管制,缓解大城市交通拥挤状况,切实解决交通秩序混乱问题。加强治安管理,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完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大力推进物业管理,营造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大力推行城市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化部门协调,规范执法行为,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理顺城区管理体制,明确城市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积极性。
  六、大力推进制度创新
  (二十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发展用地,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健全土地储备制度,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增强调控土地市场和经济发展的能力。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范围,经营性土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增量资产,激活无形资产,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广泛采用BOT、TOT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和外资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增量资产。探索和创新市政公用资产运作方式,积极推进和规范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发展。充分利用国债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发行债券、条件成熟的企业发行股票。加大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引导力度,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其他各类规费的足额征收、专款专用,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把投资重点转移到不宜市场化的公共服务领域。
  (二十四)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全面开放市政公用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加快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起适应市场化要求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补贴机制。积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改组改造市政公用企业,实现市政公用行业的产权多元化。2007年以前,在政事、政企、政资、事企分开的基础上,市政公用行业的所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成为市场经营主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承担的作业任务全部推向市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政公用行业运行机制。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自然垄断性行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步伐,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承接市政设施和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任务。
  (二十五)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继续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推进公有住房出售。积极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努力解决实物分房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以财政筹集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在所有市、县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简化住宅建设和住宅交易行政审批手续,取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不合理限制,活跃住房市场,促进住房消费。
  (二十六)完善土地和水资源利用分配机制。合理调整城乡用地结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城市建设。加快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整理,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发放和中小企业分散建设,治理“空心村”,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满足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调整城乡用水结构,“南水北调”和其他跨区域引水工程的水资源分配向城市倾斜。加大节约用水工作力度,积极推进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城乡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保障城市用水安全。
  (二十七)推行城乡一体化管理。继续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市场就业机制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进城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健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鼓励经济发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可以组建股份制企业,也可以联合其他社会法人或个人组建混合所有制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允许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科学合理地折股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城镇周边地区推行土地换保障政策,采取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十八)积极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行政区划规划,适当增加设区城市数量,促进大城市周边地区撤县设区,解决市县同城、区县同城问题。依照国家设市标准和我省实际,积极培育小城市。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适当扩大重点镇人口规模和镇域面积,提高重点镇辐射和带动能力。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撤村设立居委会,有条件的重点镇可以撤村设立居委会。
  (二十九)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办法,有重点、有步骤地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坚持改造和改制相结合,在“城中村”改造的同时,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民转化为市民。采取就业安置、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支付给村集体和农民的各项征地拆迁补偿,必须按时足额兑现。集体土地经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进入市场的土地,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合理补偿。原村民的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三十)完善对重点镇发展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省级重点镇发展评价制度。省财政视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镇规划建设。对省直有关部门可促进重点镇快速发展的各类资金,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的前提下,要整合协调、集中力量、落实项目、对口扶持,向重点镇倾斜,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各设区城市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出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市域范围内重点镇的建设。
  有条件的重点镇设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全部返还镇政府,主要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镇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除上交国家部分以外全额返还给镇财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放宽重点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县城和县级市市区可以收取的费用,重点镇也可以按照同样标准和范围收取。
  七、切实加强对城市化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切实把实施城市化战略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城市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化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要坚持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协调。建立省城市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城市化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省推进城市化工作的重大政策,协调城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省直各部门涉及城市化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整合城市化发展资金。建设、发改、财政、民政、国土、水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农业、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保、物价、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建设厅、省统计局要做好全省城市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每年出版《河北省城镇发展报告》,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设区城市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规范的原则,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
  (三十二)努力提高驾驭城市化工作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眼界,努力学习和掌握城市化的基本理论。要切实端正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既要坚持城市建设的适度超前,又要防止互相攀比、急功近利,更不能贪大求洋,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划拨专项资金推进领导干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知识培训工作。各级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搞好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干部的业务培训,实现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加强城市化发展的课题和政策研究,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
  各地各部门都要围绕城市化发展大局,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和本部门配套措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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