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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地震后物权问题
  2008-05-28 09:23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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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从废墟中站起准备重建家园的时候,一系列和物权有关的法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26日表示,在物权法方面,地震涉及到的最主要问题,是物权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责任分担。

  地毁了人没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

  在受灾地区,相当多的耕地和宅基地都不是原来的样子了。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置呢?

  杨立新认为,土地灭失,其权利也就消灭了,不仅所有权消灭,承包经营权也消灭了。土地改变,可能从大的范围内土地现状不变,所有权也不会改变。据了解,绝大多数村集体震后仍然存在,只是个别村民在地震中遇难,杨立新认为,这种情况下,承包经营权并不消灭,原则上也不能因为这个农户的人口发生了变化,而减少其承包的土地。因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以户为权利人的。

  房倒了屋塌了 房贷还不还风险谁来担

  楼在人不在,人在楼不在,房贷怎么还?

  5月23日,中国银监会已经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记者获悉,中国银行已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

  未过户房屋 谁来承担风险责任

  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但在地震中灭失,所有权已经过户或者没有过户的,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责任呢?

  杨立新解释说,房屋已经交付,但还没有过户登记,其房屋的所有权尚在开发商手中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如果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业主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则意外灭失风险责任应当由业主负担。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灭失后果将由谁负

  城市毁损土地灭失,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还存在?

  杨立新认为,土地已经灭失,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已经消灭了所有权,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当然也就不复存在。如果异地重建,则应当通过划拨手段,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县城还在原址重建,也应当重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能够重新取得使用权。

  无主物遗失物 谁是最后权利人

  在搜救行动中,搜救人员拾到大量现金、存折和首饰等贵重物品。如何处理这些财产呢?

  杨立新建议,如果是遇难者遗留的遗产,则应当由他的继承人予以继承。无人继承的遗产,也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收归国家所有或者收归集体所有。“地震后,只有那些无法确定究竟是谁的也无人认领的物,才可能成为无主物。”杨立新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商品房出现裂缝 谁来承担责任

  成都虽然离震中相对较远,但商品房有不少都出现了裂缝。地震过后的房子出现问题,怎么来衡量是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还是开发商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表示,“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责任,我认为,房子没有交付使用阶段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交付以后就由业主承担。严格意义上以产权登记为准”。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这些问题以前都还没有先例,应该等待建设部出台详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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