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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体系:离完善还有多远
  2006-07-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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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开幕的2006(博鳌)房地产论坛一反往年开发商发言活跃而变成专家发表言论的平台。期间,专家学者一个强烈的呼吁,就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元端认为,住宅保障体系不完善是房价快速上涨的主要原因,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是当前宏观调控的当务之急。在他看来,由于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市场主导制使得一方面巨大的住房需求刺激了房价的上涨;另一方面,中低收入者承受不了,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 

  近年来,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对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2001~2005年,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累计竣工面积约10亿平方米以上,解决了约120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截至2005年底,221个地级以上城市已经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47.4亿元,解决了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发展,2005年底,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6330万人,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9760亿元,余额6260亿元。约有3000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524万户职工家庭享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向地方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6亿元。 

  但也正如张元端所说,住房保障制度依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具体的例证是:2004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出现负增长,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由上年的6.1%下降到4.6%。不少地方近两年甚至停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些仍在建设的城市,也主要面向拆迁户定向供应。 

  有关人士介绍,尽管18号文件和《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就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明确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很多地区并未认真落实,仍然存在着建设标准过大、购买对象审核不严格、销售监管不力、开发建设方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有限资源不能落实到应保家庭。 

  与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供应总量不足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现象并存的,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推进缓慢。资料显示,全国53%%的地级以上城市还没有启动廉租住房工作;多数城市没有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部分地方仅仅把建设廉租房作为短期形象工程。此外,住房保障方式单一,城镇“夹芯层”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的住房问题解决,尚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 

  总体看,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已经起步,但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体制相比,任务还很艰巨;与住房市场化进程相比,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如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对于如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各类住房的比重,当前学术界分歧较大。大部分学者对廉租住房政策实施的必要性认识较为统一,而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位和供应比重争论颇多:一类观点认为应加大力度建设经济适用房;一类观点认为发展经济适用房必须以列入住房保障体系为前提;还有一类观点认为经济适用房应逐步退出住房供应体系,发展廉租住房才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根本途径。 

  应该说,早在12年前,中央政府在决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商品化的同时,对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有着明确的设计思路的:“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就是被建设部多次提到的“三种住房供应体系”。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正确的政策精神并未得到贯彻执行,使得当前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住房市场发展。因此,政府在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第二,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第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并且,37号文用“90平方米”、“70%”这样的数字予以严格限定:“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以廉租住房救济最低收入家庭,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用“90平方米”、“70%”这样的数字予以严格限定,并且运用可控的土地、信贷甚至政绩考核等手段,可以看出中央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心。 

  据建设部有关人士介绍,对于经济适用房建设,今后将严格实施供应对象申请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销售管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同时探索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实现方式。对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今后将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同时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化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稳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 

  相信随着这些措施的贯彻落实,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将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牛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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