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中,条例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期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如果项目不符合城乡规划,则不能核发选址意见书。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方面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提交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同时,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同时,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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