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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无预售证收取购房诚意金违规
  2008-01-25 09:21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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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购房诚意金,是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营销手段。1月24日,记者从辽宁省建设厅了解到,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诚意金,属违规行为。

  据介绍,诚意金即意向金。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记者在对沈阳房地产市场调查中发现,向购房者收取购房诚意金的行为,在一些新开发的楼盘或者地段比较受欢迎的楼盘中非常普遍。开发商收取的诚意金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收取时间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楼盘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二是在与消费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一般开发商都承诺,只要交纳诚意金,便可享有优先选房权和享受一定购房折扣等优惠。事实上,开发商收取购房违约金很容易造成民事纠纷。如果消费者一旦对选中的房屋不满意或相中别的楼盘想退房时,开发商就会以其违约为名而扣留购房诚意金。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不管开发商收取诚意金的行为是发生在取得预售证之前还是之后,都在无形中单方面增加了消费者的购房风险,开发商则可以获得因大量占用诚意金而带来的巨大利益。

  辽宁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全省下一步将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管力度,如果发现哪家开发商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将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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