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建设厅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即日起,福建省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此次发布的《意见》首次提出四类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费用。
这四类职工包括: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而下岗的,连续满2年未重新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据悉,这四类职工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及提取用途证明材料之后,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记者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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