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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政促房市健康稳定发展
  2008-11-13 15:43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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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鼓励居民购房的政策和要求,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开展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11月12日,省政府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

  近年来,河北省房地产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今年1-9月,全省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但进入第三季度后,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回落,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增幅减小,商品房销售面积下滑。与发达省份相比,河北省房地产市场发育还不够充分。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的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居民购房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进一步完善住房消费政策。市、县(市)可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所缴税额市、县(市)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为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自2011 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要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市)可提前并轨;2009年和2010 年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由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部分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8.0万户调整为8.5万户,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9. 0万户调整为10万户;加大实物廉租住房筹集力度,到2010年底,各市、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率达到50%以上,全省共筹集廉租住房5万套以上,通过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5. 8万套;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设区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竣工规模一般应达到当地城镇商品住房竣工规模的10%-12%;积极推行拆迁货币补偿,鼓励被拆迁人使用补偿款从市场购买商品住房;强力推进旧住宅小区改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城中村改造,以上“三改”工程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加快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加大土地收储力度,优化土地供应,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的开发模式,进一步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清理和规范房地产税费,今后,未经省政府同意,一律不能设立针对房地产开发及消费的收费项目;开放和规范市场,引导房地产企业开辟中小城市市场,扩大房地产市场总体规模;改进行政管理和服务。

  加强市场监测和引导。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制度,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组织协调。(赵丽娟 田少华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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