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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正式启动
  2008-09-03 22:15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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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建设厅总规划师苏蕴山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颁发监督检查证件

    自9月1日起,我省派出首批六名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分赴石家庄、秦皇岛、承德、邯郸四市开展规划督察工作,标志着我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正式启动。这是记者从9月3日在秦皇岛召开的河北省派驻省城乡规划督察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新闻发布会由省建设厅巡视员边春友主持。总规划师苏蕴山通报了我省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向设区市派驻省督察员的有关情况,并向首批督察员颁发了监督检查证件。

   今年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并明确了督察员的督察职责、督察原则和重点、督察方式和程序等。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的有效实施。

    督察员将重点督察派驻地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有关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

    按照规定,督察员可以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政府及其部门的会议;要求驻地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约谈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进行日常巡查、现场勘测等。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员可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不力的,督察员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应当立案查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省政府授权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为此,省建设厅专门成立了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督察员的选派、待遇、派驻及管理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此次首批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将分别到石家庄、承德、秦皇岛、邯郸四市开展督察工作,其中每市各派驻两名城乡规划督察员。石家庄市不再单独派驻省督察员,由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工作人员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的督察员开展工作。

   据了解,到今年年底,我省将对11个设区市全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赵萌、白雅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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