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河北省建设厅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委托设区市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此举是河北省学习借鉴浙江等先进省下放政府管理权限、减少行政审批、激活和催生市场主体经验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8月18日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向审批权限的通知》,省建设厅将把本厅实施的4个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设区市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四级(含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至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三级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下放至设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丁级工程设计资质,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省建设厅还将由本厅实施的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的批准,委托所在设区市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通知要求,实施省建设厅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专业法律规范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确保省建设厅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地、本部门得以顺利实施。对涉及下放、委托设区市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原由扩权县(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直接到省建设厅办理的,改为到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者擅自增设由下级县(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审核、初审环节。
另据了解,对于此次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将实行审批结果报备制度。设区市有关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要将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及与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相对应的申请人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有关资质许可要按规定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赵丽娟 孔朝伟 杨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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