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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2008-06-13 14:09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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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到今年年底,《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部开工建设。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到2010年底,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并保证正常运行。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意见》明确,省政府将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2008年至2010年安排资金5.7亿元,用于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补助。

  《意见》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市、县(市)要依据新的收费政策提高或制订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近期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不低于2元/月、人。

  《意见》要求,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污水、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前提下,于今年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凡目前在建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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