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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指导意见
  2008-04-21 16:38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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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是确保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一项具体举措。4月17日,省建设厅出台《关于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指导意见》,明确从2008年到2010年,全省每年完成改善工程的小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设区市市区在3年内、县(县级市)在5年内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

    意见提出,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主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着眼长远、改管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旧住宅小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改善工程的内容及标准以满足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原则来确定,主要包括房屋整修养护、环境综合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等方面。实施改善工程后的旧住宅小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是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无安全隐患。二是环境整治取得较大改观。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绿地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三是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电、水、气、暖设施齐备,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电视、电话、邮政线路畅通,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四是建筑节能要求得到落实。外围护结构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施了热计量改造,达到了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有条件的小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暖管网漏损率降低,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得到推进。

    意见要求,各市、县要认真进行旧住宅小区情况调查摸底,严密制定改善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改善工程,按照“政府补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居民出一点”的资金筹措办法,积极筹措和组织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确保改善工程的正常启动和良好运行。要高度重视旧住宅小区改善之后的后续管理,以巩固改善工程成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尊重群众意愿、考量居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对居民收入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小区,可以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物业管理机制。对先行介入旧住宅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居民收入较低,不具备引入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共同负责旧住宅小区的维护管理。(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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