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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住房公积金新规
  2008-05-06 14:23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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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我省没有交纳过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且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可提至40万。4月28日,省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意见》,意见就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提出了具体措施。

    没缴过公积金也可贷款。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在被担保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前,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40万。在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最长期限30年统一要求的前提下,部分市可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40万元,最长期限30年。
 
    公积金贷款可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可通过转换所购房屋抵押权或由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等方式,办理转商业银行贷款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易地购房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积极开拓住房公积金省内、省外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便异地购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应与开发项目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协议,让购房职工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合作机制。对有意阻止、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不予办理资质升级。(苏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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