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建设厅代表省政府向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向县(市)政府派驻城乡督察员,分别对设区市、县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通知》指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要严格遵循依法督察、公平公正、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点是督察派驻地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受理群众举报以及媒体反映有关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
在具体工作中,督察员将有权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会议,查阅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要求有关部门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还可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对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员可及时与当地部门沟通,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的,还可向派出机构报告。(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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